索赔3688万环境费!江苏政府起诉安徽一家化工企业!
2018年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起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明确提出包括环境修复报酬在内的3688万元赔偿金。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给没有环保资格的李某处理,废碱需要放入长江、通扬河内后,水源受到污染,杨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审判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险废弃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没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格的李某进行处理。
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町需要废气到长江,严重污染靖江长江的取水口,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在此期间,李先生还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由丁先生等处理,丁先生将这些废碱先生必须排气到新的通扬运河,兴化市的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小时。原告因向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维修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1157.87万元,分担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在伤害结果证明过程中遇到了很多专业问题,本次审判原告特意邀请了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3名专家作证。专家证人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查,运用适当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对环境伤害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报价。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主张,该公司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碱交给李某的不道德不是公司的指示,而是个人行为。另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伤害的分析估计所依据的方法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最后,由于事件的根本性很简单,法庭没有在法庭上作出判决。记者采访显示,近年来,谁污染,谁买,谁破坏,谁管理成为环境资源类事件审理的原则。此案是国家登记江苏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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